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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有药吗?

2014-12-30 明月律师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

无可救药

一起性骚扰案件背后


【明月律师原创,欢迎转载】

去年,上海市一中院判了一个劳动争议案件,大意是一知名IT公司(外企)部门经理崔某与已婚实习生发生亲密行为,为此被单位开除、丢了饭碗。心有不甘的崔某诉至法院提出了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。(注1

该案经过劳动仲裁、一审、二审,最终法院认定单位开除合法,驳回了崔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。漫长的诉讼程序,给了双方充分辩论机会。崔某认为,双方在公司会议后在酒店房间确实和女实习生发生了一些亲密行为,但系双方自愿,其无任何强迫行为,且该实习生并未因此受到伤害,警方也未介入调查。因此,崔某认为,其行为不属于骚扰行为。该IT公司则认为:崔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内部《行为准则》、《反骚扰的规定》及《禁止暧昧关系规定》等条款,公司有权依据内部规章制度予以开除。

最终法院认为,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崔某存在违背该实习生医院的行为,但不论该实习生是否出于自愿,崔某的行为均违反了该IT公司的内部禁止性规定。且崔某和该实习生均为已婚人士,该行为有违道德准则。因此,该IT公司据此开除崔某合法有据。

明月律师认为,该案表面上是个劳动争议案件,实际上是个性骚扰的侵权案件。光看判决结果,崔某败诉,“暧昧”受到惩罚,正义似乎得到伸张,但回到判决说理,又显“暧昧”且苍白。法院既然认为崔某的行为违反了该IT公司内部禁止性规定,为何不对IT公司的内部规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评述?(因为并非公司的所有内部规定都是合法合理的,譬如,有些内部规定涉嫌歧视、有些内部规定涉嫌霸王条款。)在未做充分说理情况下,直接拿来作为定案依据,结果未必错误,但程序已然瑕疵。至于法院在判决中认为“崔某和该实习生均为已婚人士,该行为有违道德准则”的语言,系为强调判决结果正当性之举(就像纪委公布的贪官,无一例外都会包养情妇、二奶,生活腐化堕落一样),但结果却适得其反,将司法审判变成了道德审判。崔某可以反问:已婚人士不能暧昧,难道未婚的就可以?

再联想到2003年轰动一时的北京首例性骚扰案,受害者雷曼“不堪老板骚扰而辞职,辞职后再求职处处碰壁。后来发现是原老板骚扰不成,恼羞成怒,利用关系,暗中掣肘,导致雷曼求职屡吃闭门羹……”(注2)愤怒的雷曼提起了诉讼,但是当时我国法律对“性骚扰”并无明文规定,法院以“名誉权”为案由尴尬立案。最终法院认为雷曼提交的证据不充分,无法证明“性骚扰”成立,判决驳回雷曼的诉讼请求。雷曼维权失败,败在法律阙如,败在司法愚滞,败在一群看热闹看不懂门道的观众身上。

十一年过去了,我国对于“性骚扰”的立法依然停滞不前、乏善可陈,仅在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中孤零零的规定一句“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”,却无任何可操作、可执行的实施细则。所以,十一年后,当这位实习生在酒店被老板性骚扰后,拯救她的并不是法律,而是外企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。不禁要问,如果本案发生在没有制定《反骚扰的规定》及《禁止暧昧关系规定》的国内公司,结局又会如何呢?诸位扪心自问,你们的企业有《反骚扰的规定》及《禁止暧昧关系规定》吗?

或许有人要说,外企福利好,制度好,国内企业条件不具备等屁话,但我要说,一个自甘沉沦等别人来救的民族,还有啥脸给自己找借口?汤姆.汉克斯主演的电影《费城故事》(讲艾滋病歧视的),在北京雷曼案前的十一年就上映了,一个让世界落泪的法庭片,感动不了自甘僵化的法庭。雷曼案后的十一年,我们的判决还欲遮还羞地不敢直言“性骚扰”三个字。个中高低,差距何止二十年?又如今年10月份上映的《不能说的夏天》(也是讲性骚扰的),如此好的电影,乏人问津,上映没几天都悄然下线了,票房可怜只有一千多万。相比众人口诛笔伐的“烂片”《一步之遥》,晃晃悠悠的也有5亿票房。浮躁喧嚣的社会,穷人忙着赚钱生存,富人忙着花钱享受,人人埋头看自己,无人转眼顾其他。还有一些所谓的精英,就像陈丹青说的,都在困惑于如何才能让自己不那么无聊。所以,同为电影,观众这心中的一步之遥,体现在票房结果上的谬以千里,自私冷漠无聊的人多了,对权力、对公益、对弱势群体的关注自然就少了,社会病了,立法的严重滞后,只不过是病症之一。

所以,当厦门大学不惜牺牲学生利益,去保“不清楚睡过几个女生”的博导吴春明时,也就别怪别人扣屎盆子、当邓玉娇。而那些沉默的大多数,请不要再以“寒蝉效应”作为遮羞的借口,不如勇敢抬起45度角,哪怕仰天长啸一声:我有病,谁有药啊?!

by 明月律师


注1:法院裁判文书:(2013)沪一中民三(民)终字第1664号

建议和本期另一篇文章组合阅读《实务案例:经理与女实习生在酒店发生亲密行为被解雇案》。


注2:http://www.people.com.cn/GB/shehui/1061/2175191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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